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11-24 15:21:34    浏览次数:58

(粤人社规〔2016〕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4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精神,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紧扣“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推动和规范各地、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僵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履行属地或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培训需求情况,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培训计划。鼓励和推动技工院校、各类培训机构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参与职工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省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推动和规范各地对符合规定的技能晋升培训参训职工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资金支出。

  2.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将其优先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行“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企业相对集中、就业门路较窄的地区以及行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3.给予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费用从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的资金支出。

  4.支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或失业人员,各地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最高可给予1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加强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成功率。上述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的资金支出。

 (三)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退养协议中明确。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双方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规定的下限,医疗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并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内部退养人员名单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投资或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帮扶。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继续履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出清重组过程中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原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有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依法计发经济补偿。

  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及时清偿拖欠费用。企业在出清重组时应当依法足额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确认相应的缴费年限。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对于职工个人先行代缴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和医疗欠费,企业应予以偿还。

  四、落实社会保障权益

(一)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档案移交手续,原企业、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在此期间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对因工伤残职工,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妥善保障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要将符合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相关待遇纳入属地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为老工伤人员提供稳定的待遇保障。

(三)实行社会救济。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保障退休人员权益。各地要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序,将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费标准,做好费用缴交、档案移交等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后应该享受的有关待遇。简化程序和手续,加快将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当地社会化管理。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住建、国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核实“僵尸企业”名单、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单及费用,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并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处置因职工安置相关工作引发的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工安置的政策指引和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职工安置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要落实社会救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四)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退管活动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预留的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省财政安排用于就业创业、劳动力培训转移等现有资金对职工安置任务重、处置绩效好、进展快的欠发达地市按规定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五)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预防化解矛盾。一旦发现因职工安置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人社、公安等部门和总工会要迅速介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处置化解,确保不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重大恶性事件。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讲培训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要加强正面宣传,总结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本意见适用于粤府〔2016〕29号文规定的国有“僵尸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