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并遵循以下程序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一、注册资本
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内地企业在广东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申请设立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应是在香港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提供者(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资质情况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及福利局提供);
(二)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四)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者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
(二)省外经贸厅在接到申请后,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接到省外经贸厅转来的申请文件后,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文件退回省外经贸厅。
(四)省外经贸厅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香港独资职业介绍结构的证明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
(五)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等,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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