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全社会
责任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成日期:2017-11-16
文件编号:粤人社规〔2017〕12号
主题词: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
索取号:553612461/2018-0234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7-11-16 09:50:20    浏览次数:27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现就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各市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耳蜗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做好与其它诊疗项目的衔接。 

本通知从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