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全社会
责任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1〕15号
主题词: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
索取号:553612461/2018-02754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1-01-18 14:22:16    浏览次数:48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