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个人编码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12-01 08:51:36    浏览次数:1893

为确保在粤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成功申领社会保障卡,凭卡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关于港澳台居民等人群在广东省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8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编码(用于参保个人身份证明号码的填写,下同)规则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的个人编码规则统一按粤人社函〔2014〕1387号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编码规则执行,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代码(HKG)+预留位(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第2-9位的终身号;澳门特别行政区代码(MAC)+预留位(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第2-9位的终身号;台湾地区代码(TWN)+预留位(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第1-8位的终身号。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

    二、地税机关在社保费系统中办理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时,身份证件类别应选择“通行证”,并按调整后的编码规则记录参保人的个人编码,填写到“身份证明号码”栏。各级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交换的参保信息包括调整后的港澳台居民个人编码。

    三、上述编码规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粤劳社函〔2005〕1121号、粤人社函〔2013〕2329号文不再执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按业务归口原则,通知已按粤人社函〔2013〕2329号文编制个人编码的港澳台居民逐步更新个人编码,确保信息系统中个人编码的统一。

 

    附件: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附件—编制规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