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全社会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2018-04-04
文件编号:
主题词: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索取号:553612461/2018-0258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06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4-09 16:23:35    浏览次数:100

省委政法委: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00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重病纳入公医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省除了省直和广州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外,其他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政法单位均已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职工医保。

无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公费医疗,均不是以疾病的病种类别作为报销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为加大对公安民警的保障力度,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222号),提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公安民警医疗特殊照顾的有关政策,公安民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时公安民警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抵扣个人账户后的余额列入当地财政专项解决”。

二、关于关爱干部心理健康问题

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其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其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据此,各单位应根据其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更新知识和提高工作能力的需要组织安排相关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在职培训,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合法权利。

关于加强军转干部心理健康关怀问题,我省在军转干部转业前后,均组织开展了适应性培训教育和上岗前专业培训,其中绝大多数市将心理健康列入了专门课程,同时要求各接收单位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关怀,帮助军转干部实现从军队到地方的转变。政法系统是接收军转干部的大户,人数较多。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其军转干部培训由行业和系统统一组织,据了解,政法系统在培训中也涉及到了心理健康问题,但由于政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其所属军转干部仍感觉心理压力较大。下步将指导并配合政法系统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建议在培训中增加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增强心理健康调节能力。二是建议有关单位聘请心理咨询师,建立心理咨询室、开通心理咨询电话,为军转干部提供个性化心理咨询。三是建议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解决影响军转干部心理健康的实际问题,做到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四是建议适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舒缓情绪,调整心态,释放正能量。

三、关于提高警员待遇问题

近年来,我厅积极落实国家各项工资政策,按照待遇从优原则,着力提高人民警察工资待遇。一是及时兑现人民警察新警衔津贴,2016年调整新警衔津贴工作已落实到位。二是将县以下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约30%的县以下人民警察通过职级渠道晋升职级,提升工资待遇。三是出台我省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按月人均700元的标准,提高包括基层民警在内的基层干部待遇。四是组织在珠海、惠州市开展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工资套改和兑现工作。五是按时调整兑现人民警察加班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通过系列措施,有效提高人民警察工资待遇。

关于编外的辅警待遇问题不属我厅职能,我厅无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婵 020-3883216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