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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3-13 11:43:24    浏览次数:923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精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培育乡村人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工匠,是指在广东省乡村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建筑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为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乡村建筑工匠。

第三条 通过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乡村工匠队伍提高素质,培养具备建筑工程要求、服务乡村的建筑管理和施工人员,切实保障乡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乡村工匠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对接和落实,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乡村工匠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村工匠培训评价的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双方共同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需求,按各自职能分工,为本地开展乡村工匠培训评价提供服务。

第五条 培训评价标准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建筑技术规范标准,适应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并定期更新。培训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图识读、房屋建筑构造、建筑工程测量、常用建筑材料、房屋建造施工技术、建筑重建设计及节能技术等。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需求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鼓励当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等开展乡村工匠培训。各培训机构要注重规范化管理,提升师资水平,聘请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技能训练的双师型教师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 劳动者按自愿方式参加当地乡村工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为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人员。

第八条 乡村工匠评价采取考核方式进行,评价过程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村工匠考核的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等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工作细则,并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统一样式、监制的《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应严格遵守证书核发程序,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乡村工匠培训评价信息数据库,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第三章  对乡村工匠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乡村工匠培训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力技能晋升年度培训计划,符合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支持鼓励本地乡村工匠带头人依规承建乡村小微工程办法,对持有《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予以激励。鼓励广大企业根据岗位需求,大力培养、使用乡村工匠人才,激发人才发展内动力,让农村留得住人才,让人才在乡村建设中焕发活力。

 

第四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台账管理制度,对年度开展的乡村工匠培训项目的政策文件、部门落实政策记录、培训人员名单、评价情况、统计报表等基础材料建立工作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存。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乡村工匠培训评价工作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参加乡村工匠培训评价所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以欺诈、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培训合格证书和技能补贴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证书,并由补贴发放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其骗取的技能补贴。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确保培训评价规范有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技能补贴资金按规定发放。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9410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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