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机制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11-12 14:22:01    浏览次数:2049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以下简称“四快”)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波动等影响,工资争议案件处于多发态势,由欠薪引发的集体争议案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就落实“四快”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四快”机制的重要意义  

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仲裁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加快处理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扎扎实实解决好农民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忧虑最急迫的实际问题,努力让每一个农民工在仲裁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及时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不因工资争议案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二、建立完善“四快”机制,进一步提升仲裁办案质效

(一)畅通受理渠道,落实快立。仲裁机构要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做到有案必立,申请材料齐备的要当即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必要时可先收件启动调处工作。受理仲裁申请后,要将受理、应诉、举证等通知书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

          (二)发挥调解作用,落实快调扩大调解组织参与案件处理范围,充分发挥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及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作用。完善调裁衔接机制,积极开展立案前调解、委托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调解不成或无法调解的争议,及时转入仲裁机构立案并从快作出裁决。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

(三)推进改革创新,落实快审。深化分类处理、繁简分流机制。推广“要素式”办案,建立“移动仲裁庭”、“小额简易速裁庭”,完善小额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特别程序。充分运用书面审理、当庭裁决、一裁终局、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法定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一裁终局比例达到35%以上。

(四)加强指导监督,落实快结。建立流程监督管理和积案清理问责机制,有效管控办案流程节点和审理周期,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并尽可能压缩时间。对10人以上、涉案金额较大的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要挂牌督办,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加强办案指导与协调,不因加快案件审理而降低办案标准,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督导,确保不因调处、裁决结果引发相互攀比和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

(一)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作用。对农民工一方当事人在5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仲裁机构根据案情处理需要,通知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农民工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

(二)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对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调取、核实相关材料。对仲裁阶段出现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等材料。

(三)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作。各地要根据《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调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16〕3594号),主动加强与劳动监察的协调合作。仲裁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涉案当事人之外的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惩处;因企业经营不善、解散、搬迁、企业负责人逃匿等原因引发的重大集体争议,仲裁机构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司其职,联手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   

(一)简化流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加强制度创新,简化优化办案流程,规范办案程序,公开办事指南,精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和仲裁资源,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指引。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做好法律解释及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合理有序表达诉求。有多重救济途径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可操作性的救济方式。建立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衔接,在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

(三)改进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快服务方式与业务创新变革,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便民服务,积极开展网上预约、查询、立案、调解等工作,推广使用“劳动人事仲裁专递”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微信小程序,不断满足当事人更高维权需求。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