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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全社会
责任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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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553612461/2017-02184
机构设置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3-06 09:22:18    浏览次数:10489

一、行政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建议提案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本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厅直属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联系指导扶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与宣传处合署)。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重大决策制度建设及后续评估工作;负责本厅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承担权责清单调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普法等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本厅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调整、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省外国专家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综合规划处。

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规划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促进和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省直技术职工交流、异地迁转户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有关审核工作。

(八)创业指导处。

拟订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有关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引导等领域的基金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创业服务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家(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培训(实训)工作;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学院建设;指导和推动全省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组织实施省级促进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宣传等工作。

(九)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与失业保险处。

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和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推动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承担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承担省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十)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拟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承办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有关工作;拟订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办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退役运动员手续;承办“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处(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办法;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才开发处(与交流合作处合署)。

参与拟订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优惠政策;承担人才工程、计划和项目的综合管理、遴选推荐评选等工作;负责两院院士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领军人才评审等工作;承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本厅和省外国专家局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管理职业技能竞赛;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等工作。

(十五)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技工院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和政策;拟订技工院校评估、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技工院校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负责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管理监督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以及校企合作等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承担省属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相关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合署)。

统筹拟订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费率确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拟订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负责社会保险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十七)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含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采购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医保管理职能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7〕60号)】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服务管理和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八)工伤保险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计划;拟订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政策;协同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承担全省(除深圳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牵头负责审计工作;承担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公务员综合管理与培训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培训、职务任免与升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承办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定工作;组织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材料起草和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一)公务员职位管理和监督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职位设置、公务员登记、聘任制、辞职辞退、纪律惩戒、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工作;依法办理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牵头负责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和公开遴选、选调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回避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宜。

(二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等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人员聘用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申诉、信访等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二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核定事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查、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晋级增资与离退休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

(二十五)许可服务受理与监督处。

拟订加强厅行政效能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贯彻法规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审批的监督;负责厅机关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统一受理厅机关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业务;承办厅机关证书发放、业务查询和文书送达等工作;承担本厅网上办事大厅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人社系统窗口建设。

(二十六)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指定的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工作;拟订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处理管辖范围内中央、省直、部队驻穗单位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开展全省仲裁员聘前培训;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调查、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全省性专项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组织全省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初任培训;指导全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 、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标准。拟订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社会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承担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基金结算工作。

承担社会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指导全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省本级信息系统及电子政务建设和维护。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受厅委托承办省直公费医疗和家属统筹医疗业务服务工作;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省直公费医疗资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九)承担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

(十)负责省属驻穗和部分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231号)】

(十一)统筹承担相关医保经办管理职责。【《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医保管理职能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7〕60号)】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标准,拟订全省经办规则、业务流程;承担全省经办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负责局文电、会务、机要、安全、宣传、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及信访、投诉、咨询、合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事务性业务的购买服务工作。

(二)基金财务部

承担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全省会计统计报表、个人账户计息管理、银行账户、票据业务和基金精算工作;承担省本级保险关系转移基金结算,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对账,公费医疗会计工作;负责本局经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三)社会保险服务部

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前台综合和网办窗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和一次性办结以及业务内部分送,缴费数据信息管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审,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异地转移,参保待遇凭证发放,全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职工退休证的印制和发放;指导全省并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生存认证工作。

(四)社会保险待遇部

指导全省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和年度待遇调整经办工作;负责省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相关历史信息核定,待遇发放,年度调整,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险账户,社会保险转移基金核算;承办代发各类补贴的核发工作;承担省本级养老个人缴费信息、账户和基金核算系统的业务维护工作。

(五)医疗工伤保险业务部

指导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承担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基金结算工作;承担省直公费医疗及家属统筹医疗经办业务;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执行经费预决算;负责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省直公费医疗数据统计分析。

(六)信息档案部

承担省本级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及硬件设备维护和资产管理;指导全省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影像、文档三者统一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影像化及文书管理。

(七)人事教育与稽核内控部

负责人事、工资福利、群团、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专业培训,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指导全省经办机构稽查、内审工作,组织开展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稽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部

研究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计和运行分析,编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省属驻穗和部分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及待遇核发等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231号)】

(九)职业年金管理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规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职业年金的收支状况进行精算分析,按规定受托管理省属驻穗和部分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231号)】

 

2、广东省人才服务局

承担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培育专业性人才市场和网上人才市场,组织、指导全省性大型人才交流会和专题公益性人才引进、招聘活动(不含中等职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招聘活动);承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体户口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党员管理等工作。

 

3、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承担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命题及考务组织工作,开展全省公务员考试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各类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评卷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安置与人事人才工作相关的考试工作;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选拔的评价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开展公务员考试科学化和各类人事考试技术研究;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人事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军转干部政策宣传、培训服务工作。

 

4、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承担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就业工作;承担省本级(不含中等职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政策咨询,组织实施劳务协作、劳务扶贫、劳务交流;开展全省就业、失业登记和单位用工备案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管理、运行、监督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全省就业信息;承办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

 

5、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

组织实施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理论研究;指导、检查全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教材、教学资料的研究和开发;承办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学质量督导;指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承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评审;承办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综合情况统计、分析。

 

6、广东省职业训练局

组织实施全省职业培训规划,指导全省职业培训;承担全省职业培训的信息分析、预测和理论研究;开展全省职业培训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全省职业培训技术装备、课程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承担全省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培训质量的督导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全省远程职业培训规划和管理。

 

7、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社会保障卡的规划、管理和应用;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查询服务。

 

8、厅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9、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10、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承担全省工伤人员医疗、职业和社会康复;开展医疗、职业、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伤康复实用技术;承担工伤职工假肢、矫形器以及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制开发、安装、维修和更换;开展工伤预防服务和研究;承担创伤后应激障碍评估、自我效能调查、自我健康评估;承担心理社会适应与调整、沟通技巧训练、政策宣教、伤残适应等工作。

 

11、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具体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承办编制地方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承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和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和评价、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专业审评和质量督导等工作;承担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和质量督导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和技师队伍建设及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咨询指导服务;承办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承担国家级职业能力开发评价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开展工业设计培训,高科技产业项目的研发设计、国际合作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广东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8号)】

 

12、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投诉与电话咨询中心)

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投诉;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和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查询服务;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信访、举报、投诉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上级转交办理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参与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咨询、举报、投诉情况,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处理劳动纠纷。

 

13、广东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发展服务中心

制订基地发展规划,协调开展基地项目立项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配套工作;负责基地资产管理运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引进社会力量开展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培训(实训)、产品实验试制和一站式创业服务等平台建设工作;进行创业政策宣传和创业经验复制推广。【《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广东省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