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函〔2007〕17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有关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竞赛工作,充分发挥竞赛激励政策对促进高技能人才选拔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参与竞赛的积极性,现就有关竞赛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省级一类、省级二类竞赛。跨行业(系统)、跨地区通用职业(工种)的全省性竞赛属省级一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特有职业(工种)的全省性竞赛以及行业(系统)、地区(地级市)通用职业(工种)竞赛属省级二类。
二、竞赛职业(工种)。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
三、竞赛标准。竞赛须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职业标准进行。
四、竞赛命题。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命题;行业特有工种的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会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命题。
五、竞赛奖励政策:
(一)优胜者获“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及荣誉证书。决赛人数在60人以上的一类竞赛前8名,二类竞赛前5名;决赛人数在30至59人之间,一类竞赛前4名、二类竞赛前3名;决赛人数在29人以下(不低于10人),一、二类竞赛第一名。上述优胜选手由我厅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参赛选手的竞赛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者,由举办竞赛的省或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证书核发权限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晋升资格。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为竞赛标准,原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竞赛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获“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参赛选手,可晋升为技师。以技师为竞赛标准,原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竞赛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获“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参赛选手,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六、举办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标准的竞赛和学生类的竞赛,不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竞赛理论、实操成绩均合者,由举办竞赛的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竞赛项目实行申报制。经我厅批准纳入全省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享受本通知的奖励政策。
八、各竞赛举办单位应在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竞赛总结及下年度竞赛计划报送我厅培训就业处。
市级竞赛活动计划及相关奖励政策由各市制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